今年56岁的刘师傅是某单位的一名门卫,辛苦工作了将近一年却被单位口头解雇。离职后的刘师傅以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自己支付双倍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刘师傅粗心错过了仲裁时效,法院最终仅判决该用人单位支付刘师傅两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3800余元。
2009年7月1日,刘师傅到郑州某单位当门卫,工作尽职尽责。但2010年5月30日,单位却口头通知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经过咨询,刘师傅得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刘师傅找到单位,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补发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却被单位拒绝了。
单位的态度令刘师傅很生气。2011年4月18日,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366.7元。
但令刘师傅没有想到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仲裁,只是支持了他的部分请求,裁决单位支付其两个月的双倍工资。刘师傅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又将单位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师傅与单位之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用人单位应当向刘师傅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师傅是从2009年7月进入该单位工作的,他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11年4月18日,因此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该单位只需向刘师傅支付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00元。
用人单位于2010年5月30日只是口头通知与刘师傅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此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应当向刘师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刘师傅支付工作日的加班费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
2012年2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向刘师傅支付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00元,向刘师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元,向刘师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026.7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86.8元,驳回刘师傅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