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27日向记者透露,多部门正加紧拟定针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采取税收递延型方案,争取在年内出台。具体试点城市尚在研究中,在上海落地可能性最大。
业内人士透露,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和人社部都在参与上述政策制定。保监会早已着手制定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标准,国税总局在加紧制定税收优惠具体方案。
业内人士表示,如方案实施,考虑到延续时间较长,那么投保人可到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这样,投保人税负将显著减轻,会激励公众更多参与企业年金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此举将极大充实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未来面临的支付压力。此外,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将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无论企业年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资金目前都已在资本市场展开投资运营。做大养老金将带来更多可投资资金,对股市和债市形成长期利好。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目前已在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投资运营。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保险机构可投资运营资金范畴内。
在这三大支柱中,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第二、第三支柱是企业和个人行为。
前述权威人士介绍,此次拟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余地大。此举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扩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但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截至2011年底,参加企业年金企业仅为4.5万家,参与职工数量为1500万人,规模为3500亿元,参与人数在全部就业人口中占比不到1%。
对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早在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意见中已明确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除上述方案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期表示,正与有关部门探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税收减免等方面措施。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表示,对我国养老基金发展要给予适当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