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简介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主要职责是承担药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检测、检验工作,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占地26.3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拥有现代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0余台件,是隶属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单位网站主页:www.sdifdc.org.cn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3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热爱食品药品检验事业;
3、身体健康,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4、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1年9月26日以后出生);
5、符合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012年公开招聘中级岗位报名表》(见附件),发送至znmyzyy@163.com。
报名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10月19日。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计划。
2、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请携带以下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在职人员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面试人员还应提供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等能证明个人业务能力、业绩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三)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对面向博士研究生的招聘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其他岗位的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主要内容为食品、药品检验及相关专业知识。笔试总分为100分,设定笔试合格分数线60分。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岗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简化程序的按实有报名合格人数确定。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测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药品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现场反应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及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总分为100分,对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和简化程序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简化程序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四)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媛媛
联系电话:0531-81216575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