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人社字〔2013〕111号
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万人就业援助计划活动意见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见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人事代理、档案托管等“一站式”服务。通过社区和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等多种渠道,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建立一套基础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做到“九清”,即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培训意愿、家庭情况、就业去向、联系方式。力争在9月底前基本掌握本地201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开展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让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得到及时、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认真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会同教育、妇联、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供需对接。要结合市场需求,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收集。要积极举办专题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会、校企供求洽谈会等公益性活动,采取现场和网络、常规和专场招聘相结合等方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三、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要以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为目的,按照《2013年滨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详见附件),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通过组织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人社系统网站等渠道,及时向各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发布见习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互选平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对提供见习岗位和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多、留用率和见习期满就业率高的见习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对于一年内未招收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视为考核不合格,取消“滨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和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四、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
要继续深入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能力。要充分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落实好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吸纳就业奖励等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要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推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采取政府出资、合作投资、利用现有资源改造等多种方式,确保年底前,各县(区)新建1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1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目标任务。
五、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摸底排查,将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提供就业帮扶。同时要结合各县(区)实际,大力开发服务基层项目、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确保就业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前100%实现就业。
六、工作要求
自2011年起,省政府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对市、县(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体系,今年围绕实名制就业制度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和指标,重点强化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成效、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效益等指标的考核。为此,各县(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系统内的组织领导,加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人员流动、劳动关系等政策的衔接与贯通,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本《通知》安排的各项活动,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其余活动均贯穿全年。请各县(区)人社局于6月5日、12月5日前将今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