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滨城区(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邹平县、博兴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原滨政字[2014]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