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办字〔2017〕47号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民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效经济区管委会,县直及驻惠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惠民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惠民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达到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功能定位要求。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原则;二是坚持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原则;三是坚持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原则;四是坚持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8.《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于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9.《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2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三、畜禽养殖布局划定区域类型
本方案区域划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生猪、肉鸡、肉鸭、肉牛、肉羊年出栏分别达500头、50000只、50000只、100头、500只以上,奶牛、蛋鸡、蛋鸭、兔年存栏分别达100头、10000只、10000只、3000只以上,以及其它达到规模标准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适合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适合养殖的区域。
四、“三区”划定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孙武湖水库、李庄水库坝内全部区域。黄河禁养区范围为自河中心至堤防工程背河护堤地边界。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月亮湾省级湿地公园:东起姜家口、南至府衙、西至北门街、北至武圣路。
(2)刘黄沟省级湿地公园:南起郭马村以北,北至孙武五路,西接乐安一路,东抵乐安二路。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北至武圣路、西至庆淄路、南至大济路、东至乐胡路的县城中心区域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畜禽禁养区以外的下列区域: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主要包括孙武湖水库坝外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两侧堤坝外延5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沉砂池;李庄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及沉砂池;惠民县归仁引黄干渠及渠首(李庄镇归仁村)至李庄水库入口(李庄镇大孟村)的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堤坝外延5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徒骇河、土马河等境内主要河流,由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滩地、堤防及堤外 5-10米护堤地)。
2.县城规划区域:西至庆淄路以西1000米的现状道路,南至郭家园村、蔚家村,东至官道李村、二堡朱村,北至南邓村、银子刘村、大由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域、村庄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原则上为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以外的区域。畜禽养殖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或恢复原状,并需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
“三区”划定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区域管理与控制
(一)畜禽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二)畜禽限养区。严禁新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措施,削减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排泄物排污总量;对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养区。
1.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按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原则,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进行关闭。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备案、养殖场备案等相关手续,要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畜禽。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订本辖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严把养殖用地入口关,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签订用地协议;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负责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组织拆除。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县城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公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方案的落实。
(二)严格执法检查。县环保、畜牧兽医、国土资源、城建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建及养殖污染等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