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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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现参保地为一般账户
可将之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现参保地
如果现参保地为临时账户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参保地
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一归集养老保险关系
(含临时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