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吉某(化名)在某公司上班时,经常早出晚归,法定假日也不休息。他辞职时,向公司讨要2年的加班费4万多元;公司称,吉某未经单位审批,擅自到公司,无法认定是加班。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吉某的诉讼要求。
员工:
没拿到加班费
48岁的吉某此前在市区某公司当业务主管。他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但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安排乙方调休或支付加班费。乙方要求加班,应征得其部门主管的同意,方可加班。”
吉某经常早出晚归,双休日也去单位。后来,吉某从熟悉的部门被调往其他部门,自感不被重用,心生去意。
吉某认为,他的节假日都是在公司度过的,但公司直至他离开都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超时间报酬。他算了算,他应休未休的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至少有4.8万余元。
辞职时,吉某向公司索要这笔加班费,遭到公司的拒绝,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单位:
加班未经审批
吉某的电子考勤记录显示,他存在部分下班延时、节假日到公司的事实。
法庭审理中,公司方称,员工手册中对加班作出审批流程的规定:由各部门考勤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管理者批准后,送至人事部门统计并备案保存。此外,吉某的月工资明细记载公司每月发放吉某加班费人民币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吉某虽提供了电子考勤记录打印件,但因公司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吉某并未履行该审批手续,因此他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即使吉某存在部分加班事实,公司在每月发放给吉某的工资中亦已包括了加班费。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吉某的诉讼请求。
吉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延长工作时间不等于加班
江苏胜泰律师事务所一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都是加班。按照劳动者加班的主动性,可分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和被动延长工作时间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但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凡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的,不属于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