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试水“公务员聘任制”
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均表示,今年年内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此前,深圳、上海、广东等地已对该制度有所涉及。业内人士称,公务员聘任制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也能聘到专业性较强的人才,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另外,此举将会为后续打破“养老保险双轨制”做准备。
3月16日,江苏省人保厅发布该省“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今年年内,江苏省将试点公务员聘任制,目前正研究制定《江苏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试行)。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进行聘用的制度,合同期一般为1到5年。
除了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均表示年内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并正在根据自身特点酝酿试点相关的地方性文件。
“从长远来看,聘任制公务员有利于减少财政支出。”广东省人保厅一位工作人员称,广东是去年年底开始试点的,今年的整体基调是扩大公务员聘任制范围,并已将此改革纳入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但全省普及尚需时日。
公务员实行聘任制这一做法,深圳、上海等地3年前就分别有所涉及。它们采取的是一个增量的改革,也就是说原来的公务员队伍不动,只对新公务员试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深圳的试点结果算是比较好的,它打破了公务员体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激活了公务员体制的活力,对那些生活在‘保险箱’里的在编公务员形成了一定的压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表示,公务员聘任制在降低机关用人成本的同时,也能聘到专业性比较强的人才,从而提高政府行 政效率。
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非按照老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执行。
有媒体统计,深圳已有1800余名聘任制公务员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缴纳的标准和比例与当地企业员工一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其缴费工资的18%,其中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财政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其缴费工资的1%,由财政缴纳。
“退休待遇差距的产生是因为我国现有退休制度不同所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北京市人保局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如果试点成功,光是养老制度这一块就会为后续打破“养老保险双轨制”做好充分的准备。
聘任制已提六年,试点尚未铺开
“聘任制”在2006年《公务员法》中已有规定,但至今试点尚未铺开,也没有针对试点城市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文件。业内人士称,公务员聘任制“十二五”期间能否普及全国暂无定论。
事实上,公务员聘任制并不是制度创新。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中,就用专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
如今6年过去了,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地才表示年内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而更多省市(区)尚未宣布类似试点计划。
北京市人保局上述工作人员即表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接到相关进行公务员聘任制试点的通知,北京何时进行试点暂无时间表。
“就目前而言,人保部针对公务员聘任制暂时没有统一的试点文件,实施办法都是地方自己制定的。”3月14日,苏海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改革试点不光没有针对试点城市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文件,甚至连试点的区域都是各省市自行申请的,而非国家强行指定。
据媒体报道,人保部除了在2011年2月发布了一个《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外,并无针对试点区域划分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
目前,国家并未对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地区有任何财政倾斜,对于超出编制的财政支出部分均由地方自行解决。
苏海南还表示,目前试点刚刚开始,公务员聘任制“十二五”期间能否实现全国普及暂无定论。
聘任制离退出机制还有多远
公务员聘任制只涉及公务员群体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如果只有聘任制,却没有科学的退出机制,恐怕只会使聘任制形同虚设。另外,对数量更大的“存量”公务员,也应该建立起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淘汰和退出机制。
有评论认为,即使所有地方都建立起公务员聘任制,也不过是把《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化而已。聘任制公务员只是公务员群体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因为法律已经把聘任制的公务员范围严格限定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这意味着,这部分公务员之所以按照公司化的聘任制度进行管理使用,不一定是为了建立公众所期待的“能进能出”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而只是针对部分职位通过聘任制来减轻行政机关的“人员支出负担”。这样看来,公务员聘任制离退出机制还有点远。
这些年,政府的懒政之风备受诟病。有专家认为,“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对公务员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要把‘铁饭碗’变成‘瓷饭碗’。”但倘若只有聘任制,却没有科学的退出机制,恐怕只会使公务员聘任制形同虚设。
首先要抬高公务员们退出的“红线”。譬如,为提高和改进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韩国首尔市政府2007年4月实施了“3%公务员淘汰制”,选出欠缺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不好的102名公务员,组成“现场纠正推进团”进行淘汰。
其次,不能忘记民意在公务员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在公务员团体俨然已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显然难以产生“辞退”公务员的内驱力。唯有彻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引入民意监督,通过“小事问责”等方式,才有可能加速公务员队伍的净化速度。
另外,除了对聘任的“增量”公务员实行退出机制,对数量更大的“存量”公务员,也应该建立起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淘汰和退出机制。
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退出条件,但在执行中,其威力并不大。2011年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好几百万公务员,但5年来仅辞退4778名公务员。